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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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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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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动公开无须等待公民申请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8-07-18 作者:

  ■ 社论

  7月17日媒体同时刊发两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一是65岁的商务部退休干部陈育华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开北京所收养犬管理费的收支状况,公安局日前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建议陈先生向市或区县财政机关咨询,陈先生已提起行政诉讼;另一则是北京律师董正伟日前收到财政部关于机场建设费依据及收支情况的答复,财政部称去年全国机场建设费收入99.6亿元,支出130.5亿元,同时认为民航机场仍属于准公共设施,未完全市场化时需要机场建设费支持,董律师目前已提起行政复议。

  可以说,许久以来,不论是养犬管理费还是机场建设费,都属于民生范畴,直接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从其收取甚或准备收取之日起,就为舆论所关注。但有关这些费用收支是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却一直未见详细信息的公开。

  我们注意到,不论是申请公开养犬管理费、机场建设费收支情况,还是此前北大三位法学教授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费收支情况,所走的信息公开路径都一样,即由公民向相关行政机关递交公开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予以被动答复,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民的申请,相关行政机关不曾公开相应的信息。

  但是,按照信息公开的理论和各国的经验,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形式,一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即无需公民申请,政府必须主动履行法定公开义务;二为政府应申请公开信息,即只有在公民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后,政府机关才依据申请的要求和事项公开相关信息。至于具体什么信息是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什么信息是以公民申请为条件的,一般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列举,但按照正当合理的判断,一般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决策的信息,政府需主动公开,而如果涉及特定部分人甚至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一般应由公民申请且需经政府审查或相关单位、人员的同意。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专门以三个条文进行了列举,规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共27项信息,政府须主动公开,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城乡管理的重大事项等情况等;除此以外,公民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申请信息公开。

  由此不难判断出,不论是养犬管理费、机场建设费,还是首都高速收费等收支情况,都涉及公民切身利益,也是属于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是需要为社会公众所广泛知晓的信息,因而理应由政府机关主动依法公开。现在相关政府部门未主动公开这些信息,本身就与条例相违背,在公民就此提出申请后再“犹抱琵琶半遮面”,更是不妥。

  种种迹象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尽管仅两月有余,但其已迅速走入了普通百姓的生活之中,“星星之火”已逐步呈现出“燎原之势”。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一些政府机关对公开政府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仍有抵触情绪,即使对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往往也不愿公开,选择被动地等待公民递交申请来“挤牙膏”。而摈弃这种“挤牙膏”式的信息公开路径,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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